湖北最新通知“乙类乙管”后,新冠治疗医保这样报销

 admin   2025-11-20 03:59   44 人阅读  0 条评论

今天主要给大家分享湖北最新通知“乙类乙管”后,新冠治疗医保这样报销的知识,也会对于武汉疫情住院医保报销的题进行解,现在开始给各位讲解吧!

长江日报武汉客户端1月8日讯1月8日,省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湖北省实施“B类B管”医疗保障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感染者治疗费用指南》相关政策通知》。按照“保健康、防大病”“乙类、乙类”总体方案要求,为确保人民群众顺利度过感染高峰期,有关部门我省医疗保障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本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乙类管道”之日起施行。

优化医保支付政策,提高基层医疗报销水平

《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感染的患者在符合卫生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诊疗方案的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早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医疗机构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缴纳后,个人负担由财政部门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垫付,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贴实际费用的60%,地方负担按比例分担给全省、6:4个乡村振兴重点县、5:5个一般县。该政策根据患者入院时间计算,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到基层就医,保障医疗服务顺畅有序。加大医疗保险对农村、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的优惠支持力度,对参保新型冠状病感染者和疑似症状患者在基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提供充足的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药品发生的与治疗新型冠状病感染相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免赔额或上限。药品目录中的冠状病感染,报销比例为70,优先实施。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感染治疗的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落实临时医保药品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通知》明确,我省延续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治疗药物医保临时缴费政策,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如果考虑暂时扩大医保范围因药品供应不足的药品目录,可以参考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可的新型冠状病感染的治疗药品目录。省医保局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提出暂纳入省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期限和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实施,实施至2023年3月31日。

提供“互联网+”医保服务,协助患者在线诊疗

省卫生健康委将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经行业部门批准的新型冠状病感染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照规定,对出现新型冠状病感染相关症状并符合“新冠病”《病感染者家庭治疗指南》的,提供医疗服务。保险移动支付结算服务。省医保局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支持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型冠状病感染的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照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增强医保保障能力

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救治绿色通道,如紧急网上采购、集中采购、网上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控等,降低患者救治成本患有新型冠状病感染。省医保局将结合医保基金运行实际,协调推动政策落实,科学确定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既合理减轻群众负担,又确保安全可持续医疗保险基金。在此基础上,如果医保基金确实无法满足支出,财政部门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优化医保办理流程,提升便民医保服务

继续提供便民医保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缴费政策,实行常规医保事项网上办理、紧急事项迅速办理、特殊事项便捷办理、非紧急事项缓办、放心办理隐患治理。根据需要,与有救治新型冠状病感染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机构收治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医保费用结算专用临时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进行诊断以及与新型冠状病感染相关的结算。其他工作还包括信息采集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充分发挥机构优势,促进服务普及。各级机构在提供保险宣传动员等服务的同时,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和城市社区健康促进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确保医保管理不放松、医保服务不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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