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合同保护条款,租赁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admin   2025-06-04 03:59   17 人阅读  0 条评论

网友们都想知道关于租赁合同法律风险防控和疫情影响合同保护条款的话题,接下来让小编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租赁合同法律风险防控的题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与个人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租赁合同的频率和规模不断增加。但由于租赁类型不同、租赁目的不同,合同设计和审查的重点也会有所不同,其中以房地产租赁最为常见。本文从租赁合同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出发,结合民法典颁布后的新规定,以及疫情期间司法机关如何处理租赁合同纠纷。主要对商业租赁合同关系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并提供防范措施。

1、租赁合同概述

租赁的定义

租赁,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营利,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为。出租租赁物的一方为“出租人”,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是指租赁的财产,是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房产、设备、汽车等,出租人可以以所有权或转租权出租;“租金”是承租人因使用租赁物并获得收益而支付的费用。考虑。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承租人不仅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还包括获得收益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条的规定,“所得”包括两类一是占有租赁财产所产生的所得;二是因占有租赁财产而取得的所得。另一种是使用租赁财产所产生的收入,如承租人转租房屋租赁所收取的超额租金、承租人租车经营货物运输所获得的收入等。在某些情况下,承租人非常重视租赁物的使用价值,且租赁本身不产生收入,例如承租人租赁房屋、家具等用于居住;但在某些情况下,承租人租赁的直接目的是收入。如用于生产经营的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房屋等。

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它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直接目的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并获取收入。承租人获得的只是租赁物的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而不是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是销售合同与租赁合同最根本的区别。区别。承租人可以使用租赁财产,但无权处分。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时,在不再占有或者使用租赁物的同时,并不丧失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因此,在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通过民法典第317条主张收回租赁物。但如果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出租人或受让人就不能再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原有财产,而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例如租赁财产的价值。当然,如果出租人能够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是租赁物,也可以阻止善意取得。

掌握这一特征的意义有两个一是能够准确识别租赁合同、销售合同、赠与合同的区别。后两者都是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为基础,由买受人或受赠人订立合同。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只能占有、使用租赁物并从中受益,而不能处分租赁物。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其次,出租人不等于租赁物的所有者。只要他有权将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他就可以成为出租人。例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其土地使用权作为出租人出租给他人,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经出租人同意。

2租赁合同为双边有偿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义务提供租赁财产供承租人使用和获利,并有权收取租金。承租人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并享有租赁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对应,是相互对价的。在这一点上,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赠与合同不同。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虽然取得了借用物的使用权,但借款是无偿的,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在赠与合同中,通常是单方合同,赠与人向受赠人赠与财产并不以对方承担一定义务为条件。另外,借款合同虽然也是有偿合同,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与租金不同。利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上限,而租金则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要求,具有完全自由的市场交易性质。

3、租赁合同标的物为有形非消耗品。

租赁物必须是有形财产,这是租赁合同的特点之一。租赁财产可以是动产,如机动车辆、机器设备等,也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但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它们都是有形的,可以用一定的物质形态。无形财产不能作为租赁标的物。这是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的特征。与.紧密联系。

非消耗性物品是指可以多次使用而不改变其形态和基本价值的物品。一次性使用的物品或者消耗很快的物品不能作为租赁物品,比如食物、燃料等,因为这些物品一旦被使用,就失去了自身的价值,甚至物品本身也消失了,并且不可能要求出租人归还。因此,消耗品不能成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4.租赁合同一般为正式合同。

租赁合同的形式主要取决于租赁期限的长短。民法第707条规定,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大多数出租人会采用法定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租赁合同是临时且持续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其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而不是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承租人不能永久使用租赁财产,财产的使用价值也有一定的期限。如果租赁期限过长,客观上出租人的权利就会落空,因此租赁合同属于临时合同。我国民法典第705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如果超过二十岁,超出的部分就失效了。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约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此外,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义务通常不是通过一次性付款来履行的。合同内容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实现,因此租赁合同也是持续合同。连续性是指债务履行是连续的或经常性的,而非永久性是指租赁合同不适合永久存在。两者是不同的概念。

租赁合同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租赁合同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不同的分类有不同的法律含义。与审判直接相关的类别包括以下两类

1以租赁物的类型和性质为区分标准

根据租赁标的的种类和性质分类标准,租赁合同可分为动产租赁合同、不动产租赁合同和权利租赁合同。以动产为租赁标的的合同,称为动产租赁合同或简称动产租赁;以不动产为租赁物的合同,称为不动产租赁合同,或者简称为不动产租赁。在我国,房地产通常指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以权利为租赁标的的租赁合同称为权利租赁合同或简称权利租赁,如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等。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文件一般对不动产租赁登记、备案有特殊要求,而动产租赁一般没有登记、备案要求。权利租赁涉及权利租赁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中租赁合同的规定,因此权利租赁在学说上称为准权利租赁。租。

2以是否约定固定期限作为区分标准

根据是否约定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可分为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和无限期租赁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明确租赁期限的合同称为无限期租赁合同,约定有明确租赁期限的合同称为固定期限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口头租赁合同,如果无法确定租赁期限,比如“我租你几天,过几天你搬家”之类的话,就属于口头租赁合同。无限期租赁合同;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未表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转为无限期租赁合同。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两份合同的成立条件不同、合同效力不同、终止原因不同。例如,在无限期租赁合同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但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另一方。例如,出租人应给予承租人一定的搬出时间。

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租赁合同的内容是指租赁合同应当约定哪些条款。由于租赁合同的标的不同或者租赁期限、租赁方式不同,合同的内容也可能有所不同,但都应包括一些主要条款。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作为指导性条款,规定了租赁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包括下列事项

首先,租赁财产的条款。租赁财产是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租赁合同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用租赁物或者从他人使用租赁物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因此,租赁物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赁财产的条款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租赁财产的名称。

租赁物涉及租赁物的交付、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等题。因此,合同中应尽可能完整地记载租赁物的名称、用途等信息。

首先,必须通过明确的表述来识别租赁财产。例如,在租赁房屋时,必须明确约定该房产是否为住宅楼、商业楼、生产楼、车库等,并且必须明确房屋的具体位置,包括具体的用途。地点。门牌号还包括特定建筑物中的一个或多个特定房间;如果是租车的话,车的类型、是否是轿车、卡车等,以及车牌号都要约定清楚。其次,关于租赁物本身的要求,如上所述,一方面,租赁物应该是实物,而不是消耗性物品;另一方面,租赁物应当是流通物,而不是禁止流通物。禁止流通的物品不得作为租赁物品。例如,枪支被禁止制造、交易或出售,因此不能出租。第三,租赁物可以是一种物品,也可以是特定的物品。一旦承租人选择了物品的类型,就已经指定了该物品的类型。例如,承租人要租一辆车,他已经选择了品牌、型号、颜色、新旧。此时汽车已经指定,出租人只能将汽车交付给承租人。

租赁物品的数量。

数量单位根据租赁物的具体特点确定。只有明确租赁物的数量,出租人才能准确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也是租赁期满时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重要依据。标的物的数量是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

租赁财产的用途。

任何租赁物都有相应的使用价值并决定其用途。租赁物的用途与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有关。因此,必须明确租赁财产的用途。否则,当承租人违反上述义务时,出租人将难以行使其请求权或终止权。回到如何约定,一方面,租赁物的用途是由其自身特点决定的。另一方面,合同中的约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完全由合同当事人决定。例如,在房屋租赁中,由于房屋的性质,商品房和住宅存在区别,因此当事人不能私自改变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用途;出于商业经营目的,出租人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充分具体用途。生意很重要。又比如,车辆租赁中用来载货的汽车不能用来载人,生产设备租赁中用来制造精密零部件的车床不能用来制造通用零部件。这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明确约定。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坏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即出租人在租赁时不承担赔偿责任。租赁物品时,您应该注意其正常磨损。如果在合同中规定了使用方法,就意味着出租人已经认可了这种正常磨损,事实上,出租人已经将这种折旧的价值计入了租金中。中间。因此,只要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就无需对租赁物的正常磨损或价值减少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约定租赁物的使用,也可以明确租赁物使用过程中的消费责任。归属题。

第二,有关租赁期限的条款。租赁期限涉及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时间长短、缴纳租金的时间、归还租赁物的时间等。租赁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但不能超过规定的期限。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租赁期限可以年、月、日、小时计算,必须根据出租人的意愿和承租人的需要协商确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关于租金的条款。出租人出租租赁物的目的是为了收取租金。租金与租赁财产一样,是租赁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收取租金是出租人的主要权利。租金金额及租金支付方式;是否以人民币或外汇支付;是否以现金或支支付;是按月支付还是按年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是先付还是后付等等。所有题在签订合同时都要弄清楚,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同时,这些协议也是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的依据。一般来说,缴纳租金的期间为租赁期,免租期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支付租金期限的,可以按照租赁期限确定支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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